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2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零伍拾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