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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3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3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9318號)
緣債務人甲○○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新臺幣71,568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
商品交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
契約時,即與第三人喬登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同意將應
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人,自九十七年三月七日次月相當
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款新臺幣1,988 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
定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
償,並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九年六月七
日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債
權人迫於無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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