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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6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6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喆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喆富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支付貨款且未提出雙方約定利息依年息6%計算之相關文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該裁定於99年8 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利息請求逾法定年息5%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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