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6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68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喆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喆富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支付貨款且未提出雙方約定利息依年息6%計算之相關文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該裁定於99年8 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利息請求逾法定年息5%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