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7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 ○○○○○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相對人居留證記載居留期限為2009/10/29,請提出能釋明相對人仍在國內之文件及陳明現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