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丁○○
- 即債權人
- 壬○○
- 即債權人
- 子○○
- 即債權人
- 乙○○
- 即債權人
- 己○○
- 即債權人
- 庚○○
- 即債權人
- 甲○○
- 即債權人
- 丑○○
- 即債權人
- 丙○○
- 即債權人
- 辛○○
- 即債權人
- 戊○○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歐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丑○○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