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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0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丁○○
即債權人
壬○○
即債權人
子○○
即債權人
乙○○
即債權人
己○○
即債權人
庚○○
即債權人
甲○○
即債權人
丑○○
即債權人
丙○○
即債權人
辛○○
即債權人
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歐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丑○○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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