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 號 │ ├──────┬──────┬──────┬───┬──────────┤ │ 請求金額 │ 本 金 │利息計算方式│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自民國86年12│9.95% │自民國87年10月8 日起│ │ │2,814,512元 │月30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償日止 │ │10% 計算之違約金 │ │3,119,632元 ├──────┼──────┼───┼──────────┤ │ │ │自民國87年10│9.95% │自民國87年10月8 日起│ │ │305,120元 │月8 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 │ │償日止 │ │10% 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