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395 號 │├──────┬──────┬──────┬───┬──────────┤│ 請求金額 │ 本 金│利息計算方式│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 │(新臺幣) ││││├──────┼──────┼──────┼───┼──────────┤│││自民國86年12│9.95% │自民國87年10月8 日起│││2,814,512元 │月30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償日止││10% 計算之違約金││3,119,632元 ├──────┼──────┼───┼──────────┤│││自民國87年10│9.95% │自民國87年10月8 日起│││305,120元 │月8 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償日止││10% 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