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5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貳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叁萬零肆佰陸拾肆元叁角玖分,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