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榕馨華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凰朝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凰朝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原因及事實。
二、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凰朝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凰朝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原因及事實。
二、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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