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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6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榕馨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凰朝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凰朝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原因及事實。

二、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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