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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0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0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年樺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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