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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3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3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亞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耐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耐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相對人耐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99年10月5 日寄存於聲請人營業處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並於99年10月1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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