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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9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9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崧源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御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丁○○

      乙○○

一、債務人崧源紙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叁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御升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相對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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