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4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加都電著塗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欣柏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加都電著塗裝機械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