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6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6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財瑞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伍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2629 號│├──┬──────────┬───────┤│編號│金額(新台幣) │利 息 起 算 日│├──┼────┬─────┼───────┤│001 │996500 │342,000元 │99年4月23日 │├──┤├─────┼───────┤│002 ││358,000元 │99年5月20日 │├──┤├─────┼───────┤│003 ││296,500元 │99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