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92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蘭英即松禾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