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2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總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購買房地契約之相關資料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