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8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旺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勝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億壹仟柒佰零柒萬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