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3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麗石燈飾有限公司、富華利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乙○○○○○○○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應載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