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3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3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三本工程有限公司、麗石燈飾有限公司、富華利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乙○○○○○○○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應載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