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43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朝代貿易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石燈飾有限公司 富華利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三本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麗石燈飾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富華利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