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2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帝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丁○○、丙○○、乙○○、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