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4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4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 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應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優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幸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吉普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榮
一、債務人李應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吉普生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優水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