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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4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4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 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應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優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幸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吉普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榮

一、債務人李應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吉普生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優水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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