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6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63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光輝
- 代理人
- 謝秝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蘊爍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山桂芳
余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零貳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