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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陳建良

  • 原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謝秝蓁
  • 被告
    蘊爍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山桂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零貳萬肆仟零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6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代 理 人 謝秝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蘊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山桂芳 余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零貳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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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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