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7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銳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優質化妝品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 二、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優質化妝品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