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依公司法之規定,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是請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或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以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