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96年2 月10日。 二、查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