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2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2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南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滕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滕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三、聲請人於請求標的物欄之第一項內容所載債權人為甲○○個人,請釋明正確之債權人(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南瑋企業有限公司非甲○○個人)。
四、請釋明是否對乙○○個人請求?若要對乙○○個人請求,請提出對乙○○個人請求給付依據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聲請人於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債務人為滕六有限公司、乙○○與支票發票人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