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2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2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南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有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滕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人陳報狀所載請求金額係3 紙支票合計之金額與聲請狀之支票(票號:AA0000000 、AA0000000 )票面金額合計不符)。
二、請提出3紙支票及其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