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8 日
- 原告陳修和
- 被告李春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修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春明 張文宗即強威企業社 一、債務人李春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文宗即強威企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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