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玖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