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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玖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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