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和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廷即興一三三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係「興一三三商行」,抑或「興一三三商行-133會員俱樂部」。並陳明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提出工商登記事項表以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