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達和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聖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廷即興一三三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係「興一三三商行」,抑或「興一三三商行-133會員俱樂部」。並陳明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提出工商登記事項表以釋明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