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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達和廢棄物清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廷即興一三三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係「興一三三商行」,抑或「興一三三商行-133會員俱樂部」。並陳明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提出工商登記事項表以釋明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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