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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7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72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郭 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奇創科技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侯宗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侯宗達

      侯根成

      侯張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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