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1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玉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