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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1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玉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釋明相對人文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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