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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居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快樂小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是在督促程序,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以供法院判斷其聲請有無理由之依據。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

二、查聲請人既稱債務人快樂小熊有限公司委託聲請人設計體能館,請求費用等語,請提出相關契約文件釋明本件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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