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 原告
    吳居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2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居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快樂小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是在督促程序,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以供法院判斷其聲請有無理由之依據。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 二、查聲請人既稱債務人快樂小熊有限公司委託聲請人設計體能館,請求費用等語,請提出相關契約文件釋明本件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