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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1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21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光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嚴立巍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賈樹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萬玖仟玖佰陸拾玖點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2139 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美元19│光捷國際股│099/09/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6.250 │││969.06│份有限公司├──────┼──────┼───────┤││元│、賈樹田、│099/03/16  │099/09/10  │年息6.250 ││││嚴立巍││││└──┴───┴─────┴──────┴──────┴───────┘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美元19│光捷國際股│100/04/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0 │││969.06│份有限公司├──────┼──────┼───────┤││元│、賈樹田、│099/10/11  │100/04/10  │年息0.625 ││││嚴立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2139號)
  一、緣債務人光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9 月8 日起
    , 邀債務人嚴立巍、賈樹田等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
    訂授信契約書概括委請聲請人以新臺幣60,000,000元整
    為額度, 循環開發遠期信用狀, 並約定以各筆遠期信用
    狀押匯日或裝船日( 或其他約定方式) 起算按申請書上
    列明之匯票期限( 如以即期方式開發者, 按申請書上之
    利息約款之融資日數) 計算各筆債務之清償日。除另有
    約定外, 墊款利息自押匯日起算, 並依押匯日本行掛牌
    之外幣貸( 墊) 款利率, 固定計付利息, 各筆債務以清
    償日本行訂定之即期賣出外匯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 並
    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八條之情事時, 視為全部到
    期, 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乙份及開狀申請書
    乙紙、進口結匯證實書乙紙為憑。
  二、詎上開如附表之信用狀墊款到期,屢經聲請人催討,債
    務人光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迄未全部清償,依債務人光
    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嚴立巍、賈樹田所簽授信契約書
    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約定, 其債務應視同全到
    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美金壹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陸分
    及其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依法債務人嚴立巍、賈
    樹田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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