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宋雨生
- 當事人曾芳美、集客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萬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22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芳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集客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雨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萬吉 一、債務人集客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集客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萬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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