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23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忠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正玉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隆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魏萬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