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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4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伊利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99年度司促字第3431號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 │29,000元│97年12月18日 │├──┼─────────┼───────┤│002 │28,000元│97年12月20日 │├──┼─────────┼───────┤│003 │300,000元 │97年12月20日 │├──┼─────────┼───────┤│004 │29,000元│98年1月21日  │├──┼─────────┼───────┤│005 │460,000元 │98年1月18日  │├──┼─────────┼───────┤│006 │300,000元 │98年1月21日  │├──┼─────────┼───────┤│007 │460,000元 │98年2月20日  │├──┼─────────┼───────┤│008 │390,000元 │98年2月21日  │├──┼─────────┼───────┤│009 │350,000元 │98年2月21日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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