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崁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