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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0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尚昱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甫辰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甫辰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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