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1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晟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資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