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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 原告
    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辛○○ 巳○○ 丑○○ 卯○○ 甲○○ 寅○○ 戊○○ 子○○ 壬○○ 丙○○ 丁○○ 庚○○ 乙○○ 癸○○ 己○○ 上列十五人共同送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穩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寅○○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巳○○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卯○○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子○○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丑○○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辛○○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壬○○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癸○○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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