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合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事務所所在地,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