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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7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領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領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領先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該裁定於99年3 月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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