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羽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08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6,704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