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鈞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支票號碼XC0000000 、XC0000000 、XC0000000 、XC0000000 0筆支票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