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CH0000000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到期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CH0000000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到期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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