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平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 )到期日民國90年5 月15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