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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大清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 )到期日民國90年5 月15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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