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崎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鐵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鐵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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