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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 原告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安官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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