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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炫泰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已結算未受償之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請求利息、違約金,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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